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解釋草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釋法明確國安委的廣泛權責,但不應該在審訊期間行使有關權力。
劉兆佳指出,法庭通常認為本身有足夠能力判斷,因此不會隨便願意向行政長官尋求證明書,最理想情況是國安委在法庭未審訊前已出手,否則很容易審訊過程中或審訊期間出手,這有機會被批評要插手司法程序,就不太理想。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解釋草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釋法明確國安委的廣泛權責,但不應該在審訊期間行使有關權力。
劉兆佳指出,法庭通常認為本身有足夠能力判斷,因此不會隨便願意向行政長官尋求證明書,最理想情況是國安委在法庭未審訊前已出手,否則很容易審訊過程中或審訊期間出手,這有機會被批評要插手司法程序,就不太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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