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是否就國家安全的案件發出證明書,由特首決定,並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特別是掌握的事實及資料,從而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該權力在《港區國安法》條文生效時已清晰列明,今次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他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只是處理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證據是否屬國家機密,並無權判定案件,因此並沒有凌駕於法官。
至於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李家超表示,釋法亦清楚說明是有法律效力,但國安委作出任何決定時,都會充分考慮《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蓋的範圍,決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則,強調國安委沒有釋法權。
李家超指出,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針對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範圍很窄,香港大部分案件都不涉及國家安全,相信有效落實《港區國安法》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會減少。
他又說,海外律師於過往只要取得專案許可,就可以參與一般的刑事及其他案件,所以釋法提到的只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強調特區政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不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李家超提到,當實踐《國安法》時出現新問題,社會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故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屬解釋法律的最高權威,可以一錘定音,社會不必再作任何爭議,而且釋法在指定範圍針對性處理原則,而非處理個案,釐清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法律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