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媒體帖文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及《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首次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並非針對個別案件,亦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絕對無損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
他指出,是次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事實上,《基本法》的第19條也有類似安排。更重要的是,在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該如何處理。在此情況下,香港國安委應依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作出判斷及決定,按《香港國安法》第12條,由行政長官作為主席的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林定國強調,是次釋法具有重大及積極意義,更為關鍵的是彰顯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區自行承擔處理國安事務的基本方針,充份體現「一國兩制」精神。「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次釋法讓特區政府能更有效落實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促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