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今早召開特別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權力,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行使個人私隱的權利時,需要考慮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公署指出,當有罪案發生時,為了可以即時和有效地防止或偵測有關行為,以及基於拘捕和檢控等考慮,涉案者的私隱權利,不會凌駕在社會整體利益之上,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避風港」。
公署稱,在沒紀錄容貌的情況下,不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和現行條例沒有衝突;如果市民示威期間被攝錄,政府或執法機構則要遵守《私隱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