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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1日

吳智珊 MPF

留意強積金供款可獲稅項寬減

踏入5、6月,又是大家報稅的季節,因此希望藉這篇文章提醒大家在填寫報稅表時,切記提供強積金供款資料以享稅項減免。

根據本港的稅務條例,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都可享稅項的減免,計算方法如下:

(一) 僱員方面

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在每個課稅年度可用作扣稅,2012-13課稅年度的上限為14500元;2013-14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則為15000元。至於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不能用作扣稅。

(二) 僱主方面

作為僱主,在利得稅評稅中,僱主可就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申請扣稅,但扣除額以僱員該課稅年度總薪酬的15%為限。除此之外,如有關的薪酬支出在過往的課稅年度已作出撥備,並已獲扣減,則有關的支出將不可再獲扣稅。

(三) 自僱人士方面

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可把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視作營業開支,以扣減利得稅;於2012-13課稅年度最高扣除額為14500元,而2013-14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則為每年15000元。自願性供款方面與上述提及的僱員自願性供款安排類同,均不可扣稅。

此外,如果僱員擁有多個不同供應商的強積金供款賬戶而每月各有供款,全年強制性供款總額又超過15000元,由於每年的稅項寬減均設有上限,在這情況下即使僱員申報的金額超出上限,於應課入息/利潤亦只可扣除15000元(以2013-14及其後每個課稅年度計)。

總括而言,報稅時大家謹記善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額可享有的扣稅優惠。若在報稅表上忘記填報「以僱員身分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的扣除項目,就等於自動放棄享受稅項寬減優惠;若大家真的曾大意漏報,只需通知稅局,也可追回長達6年的供款扣稅,因此必須留意!

吳智珊

宏利香港

僱員福利業務部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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