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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

孫志偉 理財方案

保障股東 上市規則要與時並進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00388)於2018年4月30日公布新上市規則,讓擁有雙重股權架構的公司、未能通過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及尋求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於香港的融資市場進行公開交易。在上市改革推出之前,在「一股一票」的原則下,擁有同等股份的股東皆擁有相同的投票權。新引入的「同股不同權」架構放寬了這方面的限制,但同時引起了市場討論香港投資者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3方式向上市公司興訟

現時,小股東可通過3種主要方式,向在港上市的公司提出私人訴訟:

1) 不公平損害

任何公司股東如認為公司的行為,會對全部或個別股東的權益造成不公平損害,可向法庭作出呈請,要求補償。

2) 法定強制令

如公司責任人因違反《公司條例》或誠信責任,而對公司成員的權益造成影響,公司成員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或命令該等人士作出賠償,或宣告合約無效。

3) 衍生訴訟

在獲得法庭許可下,公司成員可代表公司,向作出「不當行為」的一方(通常為公司董事),提出或介入訴訟。進行訴訟的前提是法庭須認定訴訟表面上符合公司的利益、審訊關乎一個重要問題,而公司本身並未就該問題提出訴訟,及該成員已向公司送達為期14天的書面通知,以列明成員向法庭申請許可的意圖及其原因。

不過,由於要完成這些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和人力物力,因此實際上只有具財政實力的股東,才能考慮該幾種方式。在一般個別小股東提出的訴訟中,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或董事一般都擁有更龐大的資源以作出抗辯。

上市規則並非法律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上市規則並非法律。這些規則只決定上市公司、其董事及港交所之間的合約關係。換言之,小股東並不能根據上市規則向作出不當行為的人士提出訴訟。

應予股東自行興訟權利

儘管《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個別條文能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補償方案,但該條例由2003年生效至今,從未作出過任何修訂。雖然現時該條例所提供的保障理應足夠,但股東需要通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方能提出申索,而且由提出申索至正式審訊之間的處理時間甚長。因此,股東應被賦予自行提出訴訟的權利。

總括而言,監管機構在歡迎新經濟企業進入市場的同時,亦應在股東保障方面摒棄舊有模式,與時並進。

孫志偉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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