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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0日

余天佑 MPF

帶MPF遠走高飛

Alex最近忙於替認識多年的好友Jackie做「戥穿石」籌備婚禮。聽Alex講,Jackie與未婚妻在加拿大讀書時認識,畢業後一同回港工作,由於認為加拿大的環境較佳,壓力較小,為了下一代生活打算,決定於年底結婚後便回加拿大居住,建立幸福家庭。

Alex好奇地問起筆者,若Jackie和太太移民離港,該如何處置他們累積下來的強積金權益?可以現在提取嗎?還是留待日後達退休之年才動用有關權益?筆者向他解釋,「可不可」和「該不該」,要視乎Jackie一家的長遠計劃。

永久離港可提早領取結餘

一般來說,強積金條例規定計劃成員須要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例亦容許計劃成員提早領取強積金權益,其中一項是以「永久離開香港」作為申請理由。

以Jackie的情況為例,他們夫婦希望移居加國落地生根,而且從未申請提取強積金,他們可以提交領取累算權益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詳細資料,包括海外定居地址及離港日期、已獲准在外地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並且辦理宣誓聲明,便可將聲明及填妥的表格交給所屬的強積金受託人處理。

不過,有一點須要留意的是,每個強積金成員只有一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取強積金的權利,以免被濫用,損害其他成員的權益。所以,一旦Jackie及他的太太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權益,若日後他們基於其他原因回流香港工作,便須要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而且他們將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提取累算權益。

可一不可再

筆者早前聽過一個藉「永久離開香港」提取強積金權益的個案,結果被查出是蓄意隱瞞資料,只是短暫離港,並非永久離開,因而遭到檢控。事實上,積金局的資料庫載有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的所有申請記錄,供受託人處理這類申請時查核。

就Jackie這類年輕夫婦的情況,若他們已做好打算,當然可以作有關申請。不過,如果他們未有長遠計劃,或者並不急於動用強積金權益金額,其實也不一定要現在提出申請。他們可以讓強積金繼續投資賺取潛在回報,留待日後退休生活之用。

即使他們已經身在海外,仍可以作出申請。按規定居於海外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可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人士面前,作出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作實,然後將有關文件寄回本港予所屬的受託人。受託人收妥申請文件後,一般須在30日內向成員支付累算權益。

順帶一提,對於退休的成員,目前當局訂明他們只能一次過提取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從財富管理角度來看,未必符合退休人士需要,因此市場提出分段提取強積金權益的建議,積金局亦開始就此進行諮詢。倘能分階發放,可望擴闊退休人士的投資選擇及靈活性,進一步完善強積金制度。

余天佑

安聯投資

大中華及東南亞機構業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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