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今日續審,辯方作結案陳詞時指,涉為「屠龍小隊」籌款的被告劉佩凝只是個不受薪的「兼職會計文員妹」,負責替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處理賬務,質疑無證據顯示劉佩凝知悉黃把金錢用於恐怖活動。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陳詞指,恐怖主義活動的元素包括使用嚴重暴力、嚴重損害財產,以及推展政治及宗教思想等,並提及1972年慕尼黑慘案、1995年東京地下鐵沙林毒氣事件,以及2001年九一一襲擊事件等,均屬公認的恐怖活動。
對於控方主張投擲汽油彈屬恐怖主義行為,馬維騉反問,除主控之外,曾有哪些人形容2019年本港發生恐怖活動,「兼且係要受審?」
此外,馬維騉指出,控方須證明劉佩凝有意把財產用於恐怖主義活動,或知悉本案控方證人黃振強有把金錢用於恐怖活動。馬維騉陳詞稱,控方主要依賴一條在涉案Telegram(TG)頻道發布、被指有關「屠龍」行動的影片說明這一點,但認為控方無法證實劉佩凝曾觀看該影片。
馬維騉強調,生於1999年的劉佩凝案發時只得20歲,當時負責替黃振強「過錢」等,並提到黃振強早前接受盤問時,也同意劉佩凝對自己言聽計從。馬維騉形容,劉佩凝只是個不受薪的「兼職會計文員妹」,冀陪審員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劉佩凝無罪。
在陳詞後段,馬維騉哽咽道,「(陪審團)呢個咁好嘅制度,可能第日冇嘅......如果個個都話唔做」,謂本案陪審員一直聚精會神聽審的態度,使他深受感動。馬維騉完成陳詞後,在律師席以手帕拭淚。審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