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港區國安法》立法體現中央對特區政府有高度信心,今次是全國性法律,涉及全國包括香港在內14億人的福祉,涉及國際間錯綜複雜的形勢,但國家安全法的主體執行機關仍然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極少數特定情形外,違反國安法中提及4大罪行的案件,都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機構進行。
她指出,相關案件的偵查由警務處執行,檢控由律政司負責,審訊由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機關執行,律政司檢控時不受干預。港府將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亦有3名司長及多名官員包含在委員會,中央會委派國安顧問,列席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提供意見。亦會成立國家安全公署,署長人選仍未公布。她又透露,警務處已經成立國家安全處,惟處長人選今日未能公布,該處長亦會成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之一。
林鄭月娥重申,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只是將各級法院適合的法官,放入名單,最終由司法機構決定審訊的法官,強調只有極少數的特定情形,中央才會處理案件。
她又稱,國家安全法保障相關工作的經費及人員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經財政司司長從一般收入賬目中撥出,不經現行法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