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要遵守香港法律,但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被問到當中是否有矛盾,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港區國安法》第50條訂明,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而第60條提到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但不代表不需要依法,仍要遵守法律,重點是在第50條。
對於《港區國安法》提及勾結外國以各種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亦屬犯罪,被問到「憎恨」的定義,鄭若驊表示,前提要是為外國或境外竊取、刺探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請求外國串謀實施,又或者受外國指使而實施相關行為,才會構成觸犯該條國安法條文。
至於違反國安法下的4類罪行,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間有多長,鄭若驊強調,4項罪行都屬於極其嚴重,條文沒有說明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間多長,有機會被視為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