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警方已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當局會準備足夠人手及培訓,會由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但處長未有人選。
李家超指出,國家安全處負責收集、分析情報、部署及執行行動、調查案件、培訓人手、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及協調工作。中央在港成立的國安公署,將根據國家安全形勢提出建議,並會監督指導港府相關工作,在必要時會辦理案件。李家超指絕大部分案件由港府負責,只有極特別情況會由有關單位處理。
李家超強調,《港區國安法》針對的4項罪行有分主體及從屬罪行,主體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呼籲不要以身試法、測試底線。他又稱,其中2類主體罪行必須判處監禁,包括從事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其中進行恐怖活動,涉及5個情況,包括傷人、爆炸及破壞交通、通訊網絡等,只要干犯必監禁,刑期由3年至終身監禁;至於勾結境外勢力,同樣須要監禁,由3年至終身監禁,大家應明白國家安全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