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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5日

曹偉邦 MPF

強積金對沖與失業保險金

為期6個月的退休保障諮詢剛於6月21日結束。積金局提出方案,冀透過提升供款比率及稅務優惠等方式,促進自願性供款。積金局主席黃友嘉更以個人名義,提倡設立「失業保險金」來解決對沖問題。

僱主傾向付差額

現時以強積金權益進行對沖有兩個不同程序,視乎僱主有否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若僱主經已支付金額,便可透過受託人安排,從成員賬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僱主有可能需要成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款項;若僱主未有支付金額,成員則可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賬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受託人將要求成員提供證據,以證明成員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僱主並未發放該筆款項。

一般而言,僱主普遍傾向由成員自行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如此以來,僱主毋須籌集額外資金來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只需向成員支付對沖差額,對僱主的即時現金流壓力較低。同時,僱主亦可省卻向受託人申請的程序,無需等待受託人發放權益。

強積金權益流失

黃友嘉主席倡議的「失業保險金」使成員有足夠資金應急,因而減低成員向受託人提取強積金權益的意欲及金額。不過,若「失業保險金」與提取強積金權益並非二擇其一,成員可以同時提取兩者,尤其在強積金形象仍然低落的情況下,成員或會認為這是個千載難逢的機會去「套現」。在這個情況下,可能無法避免導致強積金權益的流失。

對於僱主經已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成員來說,會否將收到的「失業保險金」重投強積金系統成疑。成員被僱主辭退後,難免會感到徬徨,寧可私自保存額外現金作為保障,而除非強制性規定保險金必須存入強積金賬戶,否則可預料大部分成員都不會就範。

所以,若以現金形式支付,又沒有措施避免強積金權益流失,「失業保險金」只會淪為一種失業保障,未必能有效強化退休保障或真正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不過,只要將「失業保險金」稍作修改成「退保保險金」,強制性規定將此補助金存入強積金賬戶,便可加強成員的退休保障。

須設法應付開支

事實上,這與筆者所倡議由政府支付強積金對沖金額原理相同,差別只在於支付金額的界線及支付者的身份。若覺得全數支付的金額過大(最新公布的2015年數字為33億元),筆者建議可參考有關最低入息水平,或以工資中位數作為分界線;黃主席則提議遣散費對沖於25000元封頂。筆者認為政府可利用種子基金的回報,或向強積金受託人徵收牌照費或額外稅率,以應付對沖開支;黃主席則計劃與商界商討資金來源及運作模式。

不論採取哪種方案,只要能夠促進建設性討論,便有機會達成共識,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強化成員的退休保障。現時,社會上的各種批評並不能徹底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可幸的是,近日有多個持份者提出方案,展望問題在短期內迎刃而解。

曹偉邦

韋萊韜悅

投資諮詢顧問香港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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