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房委會和律政司上訴,裁定公屋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其中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及居屋資格的案件,終審法院認為,允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並不損害異性夫婦的權利,而異性夫婦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申請,均在同一隊伍中輪候。
對於房委會指異性夫婦才具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院拒絕接納相關說法,指房委會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其政策沒有就異性夫婦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而不涉及生育的家庭關係,如兄弟姊妹亦可申請公屋居屋。
就同性伴侶在無遺囑下的遺產繼承問題,終院指海外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具有同等密切關係,認為海外同性伴侶和異性婚姻屬合適比較對象,又指遺產條例中「有效婚姻」一詞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有不同,拒絕接納律政司指「有效婚姻」定義在相關法例需保持一致,亦不接納只有異性夫婦才有生前彼此供養的責任。
其中一名司法覆核申請人Nick Infinger表示,今天的裁決可以說是認同了就算是同性伴侶都可以相愛、都可以值得一起居住,認為這個是非常重要。至於其他權利,認為都仍需要其他時間去看如何多走數步。
另一名司法覆核申請人李亦豪指案件終於劃上句號,感謝法庭肯定離世伴侶的苦及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婚姻平權協會歡迎裁決,指3宗案件的判決清楚表明任何性傾向人士均應受到法律保障及尊重,差別待遇只會引來更多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