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次引《反恐條例》檢控多人,涉嫌計劃在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民陣遊行中放置炸彈及槍殺警員,其中6男1女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負責調查本案的警方國安處警員劉偉雄出庭作供。
警員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級指示,聯同另外2名警員到收押所會見本案同謀、屠龍小隊「領導」黃振強,對方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警員叫黃振強通知其代表律師。
警員承認,在2023年5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間,先後會見黃振強10次,期間作的所有紙筆紀錄在會面後都全部銷毀,並無在任何記事冊或調查報告記下會面的對話內容。
警員稱,直至8月24日一次會面,他收到上級指示可向黃振強錄取證人口供,他有將會面內容輸入到電腦,但其後紙筆紀錄原稿亦已銷毀。
警員解釋,筆記用作個人記錄,銷毀原稿是他的個人習慣,不需要事前詢問上級如何處理。
同年9月16日,警員帶同列印的口供予黃振強過目,對方認為有地方「詞不達意」要求修改,最終在9月23日簽署證人口供文件。
警員又否認會面中黃振強有向警方「討價還價」,對方沒有提出如果認罪可以減少控罪。
7名不認罪被告為學生張俊富、無業的張銘裕、學生嚴文謙、無業的李家田、技術員賴振邦、物業管理助理許湛榮,以及無業的劉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