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鳴被判入獄15年,並處罰款410萬元(人民幣‧下同)。
經審理查明,徐鳴1995年至2021年利用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逾5120萬元,2021年,徐鳴離職後,利用曾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為他人案件申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20萬元。
法院認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鑑於徐鳴歸案後主動交代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