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國安法案、律政司能否就反對黎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提出上訴,今午頒布書面裁決,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3人所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指律政司未能成功就其新論點,提出妥為確立的上訴許可理據,因此申請須被駁回。
委員會表示,本港法院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條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而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院必定貫徹履行責任作出恰當的裁決。
不過委員會指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根本上地改變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然而相關爭議此前從未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因此撤銷申請並頒令當局支付訟費。
終院上訴委員會在書面裁決中,引用日前庭上曾提及的Flywin案原則,解釋指當案件出現在下級法庭無探討過的事實爭議新論點時,由於該論點未曾提出,如上訴時准許提出,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同時,除非當新論點關乎法律重大發展時,終院才會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受理相關新論點上訴。
判詞中指,律政司在上訴許可申請當中,提出從未提及過的嶄新論點,雖然有其明顯重要性,但亦未能超越就Flywin案而訂下的原則,尤其在律政司上訴時提出各個問題,已引發出大量從未在此前上訴中審視過的爭議,例如為何應無差別地全面禁止、所有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以及如何才構成批准認許的特殊情形等。
判詞亦指,律政司曾提出未曾討論亦無證據支持的事實爭議,例如認為認許海外大律師、可導致阻撓達成對抗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本港事務的目的,形容說法「極需詳加解釋和證據支持」。法院亦指律政司在陳詞中未有提出本案如何涉及國家秘密或相關機密資料,認為說法應在下級法庭妥善提出,而非在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時才提出、「這並無實質支持的新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