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她稱,會和委員會成員將竭盡所能,與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央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其他中央駐港機構充分合作,用好《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政府的權力,履職盡責,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林鄭月娥指出,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有必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概念和守法意識。政府正按《香港國安法》第9條和第10條制定有關計劃,亦會用好每年的「憲法日」和「國家安全教育日」,進行更具規模的公眾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