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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7日

鍾建強 MPF

MPF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踏入新的一年,首先祝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積金豐厚!順心順意!

近期最熱門的話題之一,當然離不開MPF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對沖機制的變數。這個久為勞方詬病的安排,其實也是當年強積金能得到資方首肯而實施的重要關鍵。時至今日,這個機制更是強積金全自由行的一個關卡。

根據法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手續就是僱主向有關僱員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後,再向其強積金服務供應商提交證明文件,以便申請取回相關金額。如果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就必須自掏腰包了。相反,如果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比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還要多,餘額便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強積金個人帳戶內。一般而言,要直至僱員到達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或其他強積金法例要求的理由,僱員才可以領取。

其實僱員要向僱主索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要符合僱傭條例的要求。如下表所列,除了服務年資外,還有更重要的離職原因。而僱員自願離職,是不可以取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要根據法定的公式,就是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乘以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而究竟是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是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選擇權是在僱員手上。以現時規定,不論是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是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上限也是2.25萬元。至於可追溯的服務年資,就要視乎是否體力勞動、平均月薪和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而定,有關詳情可參考勞工處的資料。

另外,有一點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則為39萬元,但在強積金中可賺取的回報,就沒有上限。所以,僱主更應選擇一個最適合僱員的強積金計劃吧!

資料來源:勞工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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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建強

康宏

產品管理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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