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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 地產新聞

空置稅徵差餉租值兩倍 聯繫公司不豁免

運房局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向獲發「入伙紙」達12個月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收取「額外差餉」(即空置稅),由估價署按年徵收,金額為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

運房局亦建議,即使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如交易雙方為有聯繫公司,有關單位在交易後仍會被視為一手單位,亦須繳交「額外差餉」。

不過,如果發展商已售出單位,或在過去12個月內,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單位超過6個月,便毋須繳付「額外差餉」。運房局建議,有關草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3個月後實施。

有關聯繫公司的定義,發展商建議,其包括該法人團體的附屬公司、控權公司或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對於發展商可以透過樓花形式出售一手住宅單位,局方建議,如發展商已就某單位簽訂買賣協議,即使尚未簽訂轉讓契,亦會視為發展商已售出單位而不徵收「額外差餉」。不過,如果有關買賣協議其後被取消或終止,發展商須通知估價署,將視乎情況,發展商或須補繳某年度的「額外差餉」。

運房局注意到部分單位雖然可以住用,但其性質並非一般私人住宅單位,故建議豁免某些物業中的住用單位,包括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物業、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由市建局持有並預留作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人士物業、持牌酒店及旅館、醫院、護養院、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等。

局方建議,若單位擁有人未有在指定限期內,向估價署提交申報或資料,以及在取消買賣協議後,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通知估價署,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萬元。

至於較嚴重的罪行,包括發展商在提交申報時作出虛假陳述等,建議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若有關罪行是發展商的高級人員的同意式縱容下干犯,有關人員亦屬違法。

局方又建議,除上述罰則外,犯罪者亦要被判罰款。最高罰款為因該罪行而少徵收的「額外差餉」款額3倍。

另外,運房局建議參考現行《差餉條例》下的反對及上訴機制,若發展商不同意繳付「額外差餉」,或不同意估價署就有關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可向估價署署長提出反對。若發展商仍然不服,可向土地審裁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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