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均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性,4人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5000元或1萬元。
其中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另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
房署表示,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並再次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