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晚來到尖沙咀會堂向九龍社團聯會的400多名代表解釋完善地區治理的建議方案,並聽取意見。
提及區議會的角色定位,曾國衞表示,必須讓市民從憲制角度準確了解《基本法》第97條條文下區議會的角色,第一,《基本法》第97條是賦權性條款,換言之,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第二,區域組織的性質是「非政權性」,意思是它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徵收稅項、監察政府等權力;第三,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就是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
他強調,《基本法》亦從來沒有就區議會的組成方式作出任何說明,甚至《基本法》的條文中亦沒有提述「區議會」這三個字。《基本法》的條文並沒有指明區議會應以何種方式產生。意思是區議會不一定由選舉所產生,更遑論是由普選產生。因此,任何關於「民主成分」的說法,甚至將區議會說成是特區民主進程的一部分,均完全是曲解《基本法》的原意,偷換概念、子虛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