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2020年製作紀錄片《7.21誰主真相》期間進行車牌查冊,其後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並遭駁回上訴,但獲批證明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案件5月3日聆訊。
蔡玉玲前年製作《7.21誰主真相》期間,查閱私家車車主個人資料時,在有關表格剔選「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選項,作為查冊目的。她在2021年4月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去年8月就定罪提出上訴,同年11月遭駁回,但獲批證明書,上訴至終審訊法院。
涉案條例提到,查冊人士繳款後,運輸署署長「須」向查冊者提供一份車輛證明書。就條例是否強制署方向已繳款查冊人提供證明書,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指,條文詮釋「非表面看來簡單容易」,相信不同律師有不同看法,具合理可爭辯空間,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定奪,遂批出證明書予蔡玉玲一方上訴終院;而獲批上訴許可的爭議為,「根據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能否基於查冊目的非『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而拒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