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關於7.21事件節目時,進行車牌查冊,2021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案件今日(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的聆訊。終院法官聽罷陳詞押後擇日裁決。
蔡玉玲在聆訊後表示,不猜度結果,而審訊接近尾聲,她將一如以往以平常心看待。她認為律政司一方在取得、使用車牌資料上,無衡量用作新聞用途、或考慮基於尊重公眾利益容許相關查冊。交由法庭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釐清現行法例下有無賦權當局單方面一刀切排除新聞工作者取得相關資料。
被問如果終審敗訴對新聞界影響,蔡玉玲認為惡劣的情況已出現,自她的案件出現後,似乎暗示查車牌作報道違法,很多媒體都停止讓記者查車牌。她認為即使敗訴,都不用令情況更壞,只是會感到遺憾,重申她一直都是本着希望為新聞行業「做到自己可做的事」而提上訴。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上訴人蔡玉玲一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對於《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應有更廣泛的演釋,運輪署署長非有絕對責任。陳政龍在最後回應律政司一方陳詞補充指,律政司一方說到私隱、權利,但無提及在《基本法》下同樣保障新聞自由,認為應平衡兩點。
律政司一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則認為,查車牌申請表格,提及「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目的選項,指出選項所指是申請人取得資料後的使用需與交通運輸有關,而不是本身活動與運輸有關。劉認為,任何調查採訪都非運輸交通相關事宜。
終審法院會處理兩項法律議題,包括根據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基於查冊目的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而拒絕發出車輛證明書;以及如果運輸署署長有上述權力,「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應如何詮釋,特別是上訴人在進行涉及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作出的新聞調查,是否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