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7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名成立,法官胡雅文判處當中5人即時監禁8個月至18個月。
黎智英及李卓人各被判入獄1年;梁國雄入獄1年半;何秀蘭入獄8個月;吳靄儀及何俊仁入獄1年,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2年;認罪的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區諾軒被判囚10個月。
胡官指出,雖然不少案例都是判處罰款,但有關案件並非發生在2019年社會動亂的背景下發生,即使當日集會和平,但多場反修例示威中看到,當示威者聚集一起,容易情緒高漲引發暴力事件,考慮到當日未經批准集結的規模及歷時,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處罰。
胡官將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刑期定為15個月,但提到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事前呼籲市民參與流水式集會「迫爆」維園,故3人量刑起點為18個月。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胡官定刑期起點為12個月。
考慮到各被告認罪與否、個人品格、社會服務等因素,胡官扣減3至4個月刑期,但梁國雄因為有多宗公眾秩序有關的案底,不獲刑期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