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7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求情及判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8.18案並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事件,性質與控方提交的黃之鋒及周庭案的案例不同,而同類案件一般都是處以罰款。
余若薇又指黎智英當日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遊行亦是和平進行,認為判處非即時監禁刑罰已足夠,兩項罪行刑罰應同期執行。
法官胡雅文表示,如各被告在上午完成求情,她可利用午飯時間考慮量刑,下午判刑。
7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會於今日判刑。
至於黎智英,連同李卓人及楊森早前承認前年8月31日港島反修例遊行中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亦會於下午判刑。
黎智英亦面對一項欺詐罪,以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下午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