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67票,全票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訂後,負責選出的行政長官的選舉委會員人數將由1200人增至1500人,區議會議員的117席全部取消。
四大界別改為五大界別,分別是工商、金融;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界;立法會議員及地區組織;以及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各有300人。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需要於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取得不少於15名委員提名。
原來教育界和高等教育界各有30席,修改後只剩下教育界30席,大學校長或學校董事會或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教育界5個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