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指一名男子上月侮辱國旗,卻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質疑香港法院的判決是從輕發落、網開一面。
文章反問,為何有人塗損美國領館前後兩日即捕即審即判,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餘、塗污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追究。又問為何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是社會服務,認為是赤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
文章認為,侮辱國旗理當嚴懲,法例亦規定可以監禁3年,質疑判決如此輕描淡寫,是不是無法可依。又指當事法官亦承認,本案性質嚴重,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如果真如判詞所講,由於沒有量刑指引,就應由律政司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指引。
文章指出,眾所周知,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法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量刑度。然而,從來沒有什麼法外之地。任何時候任何地區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倘若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奉行「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講政治;你跟我講政治,我跟你講法律」那一套,這要麼是不專業的法律判斷,要麼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見,只會助長歪風邪氣,讓犯罪的因子四處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