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傍晚見傳媒,表示聽取各方意見後,就《逃犯條例》草案作出3方面共6項修訂。
修訂包括將移交罪行刑期門檻,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第二,當啟動時加入更多限制,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等。第三,會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李家超表示,不會被移交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以及多項與色情活動相關的罪行,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均為5年。
當局又提出,修例後移交逃犯請求必須由能夠代表中央的機關提出,以內地為例,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他續稱,做法參考聯合國協議,現時與本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協議,亦有類似安排,此外,政府可在政策聲明中,講明修例後有關額外保障安排適用。
李家超強調,一直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政府團隊已無間斷向社會解說,讓公眾更明白內容,消除疑慮。又重申修例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堵塞法律漏洞,維護社會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