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五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條例草案》,列出9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的宣誓儀式、由特區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政府表示,由於部分侮辱國歌的個案牽涉肇事者眾多,如在足球比賽噓國歌,或者涉及社交媒體上發布,如在YouTube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因此《國歌法》的條例草案檢控時限,訂為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
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根據草案,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違反條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以第5級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