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國歌條例草案》,草案列明9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表示,奏唱國歌將成為宣誓儀式一部分並不奇怪,議員隆而重之參與亦屬正常。
不過,他指出,如有候任議員缺席奏唱國歌環節,是否構成宣誓無效,要考慮實際情況,如議員缺席是為表達某種政見,就會有很大分別,最終會交由監誓人按現行法例決定。
聶德權又稱,條例將會在法例通過後始生效,因此不具追溯力。至於國歌法條例草案提出的檢控時限,訂為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較一般條例的半年長,是兼顧實際情況作出決定,非本條例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