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形容,國歌法等於是國旗法的4倍加辣版,質疑這是將內地肅清市民思想行為的做法搬至香港。
胡志偉指出,如市民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現行做法是按簡易程序罪行處理,起訴期限通常為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然而,《國歌條例草案》則將檢控時限訂為警務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後一年內,或事發後兩年之內。他質疑當局延長時限與一貫做法不符及異常,反映當局想將內地肅清市民思想行為的做法搬至香港。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則擔心,將奏唱國歌納為宣誓儀式一部分,若議員不出席,又或奏唱時沒有跟隨一起唱出,當局都有可能視這些行為是侮辱國歌,而最終被取消議員資格,恐這會成為當局褫奪議員資格的新工具,要求當局澄清。另外,罰則列明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她亦質疑刑罰太重。
胡志偉又稱,民主黨會在條例草案審議階段,要求政府清楚解釋條文內種種灰色地帶,如未能釋除疑慮,民主黨難以支持國歌法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