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提出上訴,上訴庭宣判,駁回曾蔭權的定罪上訴,但刑期則上訴得直,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至於訟費上訴亦同樣獲批,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
曾蔭權此前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他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20個月;服刑兩個月後,今年4月就裁決、判刑及訟費提出上訴。
該項控罪指,時任特首及行會主席的曾蔭權,涉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協議。
至於同案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判無罪。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在首次審訊及去年9月的重審,陪審團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控方暫不再申請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