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提出上訴,上訴庭宣判,駁回曾蔭權的定罪上訴,但刑期則上訴得直,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訟費也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曾蔭權作為特首,在處理雄濤廣播的各種申請時,不能忽視披露與雄濤股東黃楚標交易的必要性,而曾蔭權作為特區政府首長,並服務政府數十年,認為他是刻意隱瞞,因為他知道事件是涉及利益衝突。
判詞又指,案件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在於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成員的誠信,令社會可相信政府是以公平、公開及透明的方式,處理牌照的申請。曾蔭權持續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往來,而當時行會正討論雄濤廣播牌照申請,而曾作為特首,是非常嚴重的行為。而且,曾蔭權至今仍沒有適當地交代事件,將令政府與公務員體系信心受到打擊。
上訴庭表示,由於曾蔭權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作出不當行為,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上訴庭同意法官的判刑因由,但認為量刑起點過高,加上曾過去對香港作出貢獻及品格良好,因此刑期由原本的監禁20個月,減刑至12個月。
至於曾蔭權的訟費,判詞指出,考慮到曾蔭權過去多次上訴,雖然他有龐大的積蓄,但目前主要靠長俸生活,再工作機會也不大,上訴庭決定由500萬減至100萬。
曾蔭權此前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他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20個月;服刑兩個月後,今年4月就裁決、判刑及訟費提出上訴。
該項控罪指,時任特首及行會主席的曾蔭權,涉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協議。
至於同案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判無罪。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在首次審訊及去年9月的重審,陪審團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控方暫不再申請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