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法院出台廣東省首個電子數據證據規程,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短訊、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訊息。
據內地《法制日報》報道,南沙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絕對數量和佔比有較大增長,其中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部分或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報道稱,法院在採納微信相關證據時,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訊息內容,加上法官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訊息,分析認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據此作出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