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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Patrick Hamlin 理財方案

一切從遺囑開始

全球化不僅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亦同時改變我們死亡的方式。隨着科技進步和旅遊便捷,跨境投資和全球資產收購亦急速增加。家庭成員居住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亦漸趨普遍。

國際遺產規劃因此變得格外重要,而不善的規劃或甚至是缺乏規劃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這與居港的外籍人士及持有海外資產的香港人均息息相關。

遺囑需要委任執行人

遺囑是其中一種遺產規劃的工具。遺囑除了列明遺產繼承人外,亦委任遺囑執行人。在香港,遺產管理指出遺產代理人收回死者的財產,且在分配遺產給受益人之前需要清償死者的債務。若有遺囑,當中委任的遺囑執行人將需履行上述義務。

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執行人不能出任且遺囑未委任替代人的情況下,遺產管理將由成功向法院申請並獲得遺產管理書的人士負責。在取得遺產管理書前,家庭成員可能無權動用死者的財產及管理其遺產,更不用說向受益人作出遺產分配。

資產涉不同司法管轄區

簡而言之,取得遺產管理書雖非不可能,但有關過程可能相當複雜,以下案例便是個好例子。

陳先生是一間興旺的企業獨資擁有人。陳氏夫婦育有兒子David和女兒Isabella。David從哈佛大學畢業後,成為醫生並取得美國國籍。他由於工作繁忙,因此很少返港。Isabella滿17歲,並獲香港大學錄取。陳先生持有許多海外投資,包括中國內地的物業和新加坡的寫字樓。陳先生的家庭事業均相當美滿,他從來沒有想到死亡,因此亦從沒立下任何遺囑。

陳先生因心臟病突然去世。由於他未有立下遺囑,陳太太作為陳先生的配偶,在香港法律下能優先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然而,Isabella只有17歲,在法律上仍是未成年人士,有關的遺產管理書卻需要委任兩位遺產管理人。誰該作為第二位遺產管理人呢?David離香港很遠而且十分忙碌。再者,David的美國國籍令他有繁重的申報義務,不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人。陳氏夫婦的遠房親戚可能因遺產管理人責任過重而不願出任。如果銀行及金融機構不承認陳太太管理遺產的權力,它們有可能會拒絕披露陳先生的賬戶細節。

獨資經營事宜和海外資產稅務十分複雜,陳太太勢必無法管理如此多樣化的遺產。另外,新加坡法院在允許陳太太管理陳先生在新加坡的財產前,可能會要求她提供「保證人擔保」。David的美國國籍和不同的中國司法制度則令情況變得更加複雜。

遺囑是遺產規劃起點

由此可見遺囑是國際遺產規劃及任何遺產規劃的起點。精心草擬的遺囑可以確保遺產分配給正確的繼承人,並減低相關的稅務及管理費用,亦能使家庭成員不用過度費心。若陳先生設立了遺囑,他可以委任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執行遺產規劃。

究竟用一份遺囑管理全球的資產,還是透過多份遺囑分別管理每處司法管轄區的資產方為上策?一份遺囑管理資產擁有者在全球的資產會較清晰、直接,但不一定在每處司法管轄區都有效。在每處司法管轄區內再加蓋印章和認證遺囑可能造成長時間的耽擱。擁有多份遺囑或可解決上述問題,但需要協調一致以及集中審閱。

平衡利弊和起草最適合資產擁有者的家庭情況和其複雜財富規劃的遺囑需要專業意見。規劃不善可能令死者家屬在面對喪親之痛外,還要承受額外的困擾、疑惑和經濟損失。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林嬋鑾對此文也有貢獻。

Patrick Hamlin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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