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香港人購買境外物業的熱潮有增無減,有些是因為打算移民,有些因子女在當地升學,也有些用作投資用途。不論境外置業目的為何,消費者在購買前都必須留意當中涉及的風險,尤其是未建成的「樓花」項目。
有些消費者可能不知,香港現時是沒有指明條例規管在香港進行的非本地物業銷售。根據目前法例,任何人士倘若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並在其所有信件、賬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及其他文件內及廣告中,清楚述明其並無處理位於香港的任何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地監局)領取牌照。因此,一般情況下,純粹處理境外物業交易的代理工作並不在地監局的規管範圍內。
相對而言,倘若受地監局規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在香港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他們則必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指引,當中包括一份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執業通告。如有違規,他們便有可能被地監局紀律處分。
根據該份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執業通告,持牌地產代理須取得關於賣方及有關物業的盡職審查報告,以確認賣方為完成興建該境外物業的資金來源/財務安排,並確認該物業的關鍵資料,如位置、批租期、當時的擁有權、有效的產權負擔等。
此外,持牌地產代理亦須取得由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執業律師發出的法律意見,當中包括:根據當地法律,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時持牌地產代理須在買家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任何協議或支付任何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向買家提供上述盡職審查報告和法律意見副本,以及書面警告聲明和銷售資料單張。
再者,持牌地產代理必須確保廣告及宣傳物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並在發出前取得賣方的書面批署。另外,由於各地稅制及按揭計劃有所不同,持牌地產代理應建議買方就其所須繳納的稅項及數額,按揭條款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不過,消費者應留意,雖然地監局為業界提供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指引,但局方的職能並不包括協助消費者向賣方追討賠償,倘若在交易後出現任何「爛尾」的情況,消費者需要自行與當地發展商交涉。
同時,希望消費者明白,即使持牌地產代理在銷售過程中已跟足局方要求,向客戶提供所有資料,但發展商仍有機會因自身問題無法如期建成物業。因此,消費者應細心了解發展商本身的實力及背景,以及當地物業市場的運作情況等。
總括而言,購買境外物業涉及的問題十分複雜和廣泛,消費者不應只依賴單一的廣告資訊或口頭承諾,反而應以不同方式去核實相關資訊,並且慎重考慮多個因素,如物業所在位置及附近一帶的基建及配套、發展商指定的付款辦法、當地財務機構對境外買家提供按揭貸款的要求和投資回報等。消費者也可瀏覽本局的消費者教育網站http://smart.eaa.org.hk,以了解更多有關境外置業的有用資訊。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