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有關建議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的諮詢總結,主要修訂包括加強有關集資退休基金運作的規定,以及釐清主要經營者,包括產品提供者、受託人、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的責任。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相關修訂將可確保規例能夠與時並進,並切合監管目的。而健全的監管制度有助加強投資者的保障,尤其是香港的僱主及僱員廣泛參與投資於集資退休基金的職業退休計劃,令這方面的保障更為重要。
證監會表示,將會落實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並已就當中某些具體規定,如集資退休基金的主要經營者的責任,以及就若干營運及披露規定的彈性處理作出釐清。經修訂《集資退休基金守則》將在刊憲後生效。現有證監會認可集資退休基金及其相關投資組合,普遍可獲得自經修訂《守則》的生效日期起計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證監會亦將會發布常見問題,就相關實施及過渡安排為業界提供進一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