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中信里昂證券在利便客戶服務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以及《操守準則》下的滙報責任所涉及的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後,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900萬元。
證監會與中信里昂證券於2016年11月共同委聘一家獨立檢討機構,對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
該檢討發現中信里昂證券於1986年已引入利便客戶服務,但直至2016年3月才制訂監控措施,以防止代客戶執行的交易與利便客戶的交易混雜在一起;儘管早於2013年4月已得悉其持牌代表涉嫌違反海外監管規定及被某海外監管機構調查,但沒有立即通知證監會,並直至2015年2月才作出滙報。
中信里昂證券董事會承諾將會在未來12個月內採取合理步驟,以糾正其在避免利益衝突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