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將於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濫用公屋對社會造成很大經濟代價,希望透過刑事化減少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亦鼓勵租戶交回不再需要的單位,並非訂下找出多少違規人士的硬指標。
是次修訂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刑事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房委會相信,引入新罪行可有效處理一些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同時起阻嚇作用。
房署消息人士指出,若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現時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建議若租戶涉嫌以金錢利益分租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義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和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地產經紀等,但不設有追溯期。
被問若有租戶親戚借住單位是否觸犯新法例,消息人士稱,條例會列明涉及金錢利益分租才屬犯罪,但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若不合資格人士長住於單位內,亦可能違反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