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在電台節目表示,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但相信修例有阻嚇力,修例後若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黃碧如稱,在現行《房屋條例》下,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絶提供資料,只能用租約條款終止租約,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認為阻嚇力不足,有需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她稱,如果有租戶住在單位而進行商業行為,房委會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收回單位。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的情況,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需要有關單位,更利用有關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