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再次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余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自1993年至2003年期間夥同他人,在貴州、雲南、重慶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兒童進行拐賣,余華英共拐賣17名兒童。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余華英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共計17名,造成12個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有的父母為尋找子女多年顛沛流離,抑鬱而終。余華英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應予以嚴懲。雖有坦白,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去年7月,貴陽中院開庭審理余華英拐賣兒童案,同年9月,貴陽中院公開宣判,對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余華英於1993年至1996年期間夥同他人共拐賣兒童11名。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同年11月,貴州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今年1月,貴州省高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法院認為,原判遺漏原審被告人余華英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部分事實不清楚,為查清上訴人余華英全部犯罪事實,應予重審。貴陽中院發布的訊息顯示,該案發回重審後,公訴機關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余華英拐賣6名兒童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