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上訴得直,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分裂國家、侮辱國歌、煽動等4項意圖傳播《榮光》,律政司指並非完全禁止歌曲。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在電台節目表示,4個情況相對含糊,大家都不清楚,就等如禁止這首歌,指現時已有《港區國安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歌法等多條法例,質疑禁制令有何用。
陳文敏認為,除非網上影片顯示歌曲是香港國歌或者香港獨立,否則看不到供應商必須移除,他舉例,刀可讓人打劫、斬人,是否不可以賣刀,認為學術及時事報道是容許,都要有那首歌才可以用。
他又提到,如有網絡供應商想到法院要求更改,因為影響個人權利,只能去原訟法庭,除非個案很特別,否則原訟法庭基本上受上訴庭判決約束、不能改,或要輸兩次官司才到終審法院,但實際上沒有人這樣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