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等7人,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民陣維園流水式集會,被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7人上訴後只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維持原判。
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早前申請終極上訴被拒,終院今日頒下判詞,就被告方提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方面批出上訴許可,但就「集會」定義、《公安條例》會否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則拒批許可,並排期於6月24日審理上訴。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
因應「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撤銷,部分人獲減刑,黎智英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李卓人由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則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8個月減至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