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等事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14日)宣判,撤銷所有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遭駁回。
因應「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撤銷,部分人獲減刑,包括黎智英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李卓人刑期由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刑期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刑期由8個月減至5個月。4人早前已就本案服刑完畢。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審理。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7人早前就定罪上訴。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今日裁決只有吳靄儀、李柱銘,以及因另案正還押的李卓人、何俊仁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