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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 時事脈搏 港聞

818流水式集會案 律政司被拒上訴終院

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原先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集結兩罪罪成,之後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罪,但「參與」罪則維持原判。被告方及律政司一方,早前各就其敗訴之處上訴終審法院,案件今日在終院開庭聆訊。法官即場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同時批准被告方就部分議題上訴。

7名原審時不認罪的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以及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早前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但「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之後7人及律政司各自就其敗訴之處,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上訴終院,最終上訴庭在去年12月頒判詞,拒絕律政司一方申請;同時就部分議題向被告方發出證明書。終審法院今早開庭,進一步處理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大律師林芷瑩就「組織集結」的定義陳詞指,上訴庭對於「組織」一詞的詮釋過於狹窄,認為應在《公安條例》的語境下理解該詞。她又提到,李卓人曾在案發期間手持擴音器;黎智英及梁國雄則有在現場比劃手勢;而且眾被告均曾帶領他人走出維園,力陳其論點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不過,法官林文瀚指出,即使被告在涉案集結中有角色,他們未必屬於組織者。林官和另外兩名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聽罷律政司一方陳詞後,即場拒向其批出上訴許可,然後開始聽取被告方法律代表就其申請陳詞。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提到,涉案集會申請人陳皓桓曾在現場呼籲參加者「如果喺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喺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如果喺金鐘走唔到,就喺中環走。」余若薇強調,案發時從未有人呼籲參與遊行,被告僅按指示疏散。終院聽罷陳詞後,批准被告方就部分議題作終極上訴,同時就「集會」的定義等事宜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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