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七一港島示威衝突中,男工程師黃鈞華涉刀插警員,當晚於即將起飛的航班上被捕,其女友涉協助購買機票離港潛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一年。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可爭辯,拒批上訴許可,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27歲女上訴人張芷程曾任渠務署見習工程師,代表大律師指出,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她知道男友黃鈞華離港原因。雖然當時傳媒廣泛報道指一名男子在暴動期間以軍用摺刀插傷警員,但報道沒披露疑犯的樣貌或身份,未令上訴人懷疑黃鈞華曾犯案。
律政司代表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定罪推論,原審法官分析案件時沒有任何法律錯誤,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是誰購買機票,但機票費用是由張芷程的信用卡支付,乘客是黃鈞華,已可證明張芷程為黃鈞華提供協助。
黃鈞華早前承認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兩罪,被判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