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包括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1000萬元,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時限由現時6個月增至9個月。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形容屬階段性成果,日後判刑可彰顯公義及反映意外的嚴重性,希望條例能兩年一檢,否則或重蹈覆轍20年都不修改,以致未能與時並進。
蕭倩文在電台節目表示,過往一些突擊檢查,地盤事先知道及已經停工,建議勞工處巡查及監管應該改善,令到蒐證及檢控都更精準。
她又指出過往判得輕及輕輕放過的情況,可能涉及提交理據不足或主控不熟悉程序等,希望律政司要認真及對職安有較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