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前警衞員,18個月內三度行賄上司,以求獲安排署任及擢升助理主管,涉款共8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法庭須讓公眾明白行賄及受賄均不為社會接受,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惟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一半。
被告鄧金牛,58歲,案發時任職香港警衞的警衞員,被派駐到沙田公屋水泉澳邨工作,兩度應時任主管要求提供兩封利是,內有現金共6000元,被告隨後於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獲安排署任助理主管約70次,享有署任津貼。
被告又於2020年11月,向將接任主管職位的時任助理主管查詢晉升機會。被告應時任助理主管要求,向對方提供一封內有2000元現金的利是,但對方指由於利是未達所要求金額,故沒有接受。
廉署早前分案控告時任助理主管陸蓓雪,她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本星期二被判入獄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