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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 時事脈搏 港聞

612基金案 辯方:社團條例非規管集資團體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下稱「612基金」)5名信託人及秘書,被票控沒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大律師林國輝指,「612基金」基於人道理由成立,又提到《社團條例》非用作規範募集資金團體。另外,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出,涉案條例未能通過案例訂下的相稱性測試,並籲裁判官不要憑印象把「612基金」視為一個組織,案件明早續審。

本案被告包括「612基金」信託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大前副教授許寶強和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以及基金秘書施城威。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陳詞指,「612基金」架構並不如一般公司,甚至連大律師辦事處架構也不如;他又提到,「612基金」非永久性,並基於人道理由成立,重申基金不符社團定義。

此外,林國輝說,《社團條例》附表列出的「不適用」社團可分為兩類,包括商業性質團體,以及非商業性質團體。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說,附表團體「都有共同特點,就係會觸及公眾」,又指「公眾並非全港市民,某界別(人士)也可以是(公眾),他們不一定處理家務事」。

林國輝回應指,附表團體包括宗教團體,認為有關團體只涵蓋「信眾」;嚴官謂,「信眾唔係屋企人」,社會人士也可以加入有關團體。林重申,《社團條例》旨在打擊三合會,並非用作規範募集資金的團體。

另外,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引述控方指,涉案條例與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有合理關聯;惟何認為「無差別」的社團註冊制度,與條例目的並無「合理關聯(rational connection)」,認為條例未能通過案例訂下的相稱性測試。何又引用本地及外國民事案例,指「612基金」不符涉案條例「社團」定義,並重申基金信託人之間共同行事,不代表他們有相互權利和義務,籲裁判官不要憑印象把「612基金」視為一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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