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涉嫌偷渡潛逃的案件,其中7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宣判刑罰,判各被告即時入獄10個月,其中李子賢的3個月刑期與上周宣判的暴動刑期同期執行,即須額外服刑7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為今次潛逃計劃的始作俑者,但潛逃計劃由討論至成行有半年時間,各人有積極參與,組織周詳。各被告潛逃前都被控嚴重罪行,刑期應數以年計。
不過,法官指出,各被告岀自良好家庭,之前未有定罪紀錄,因此認為可根據較輕的「不依期歸押罪」量刑。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就潛逃案件作出檢控,加上各被告在內地已分別服刑4至7個月,並且認罪,故扣減三分一刑期。
今次案件涉及7名被告,其中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郭子麟昨日已經認罪。昨日因為要接受檢疫而未有出庭的李子賢,今日早上亦出庭認罪。